- 索引号:nyncj-/2024-0830028
- 公开目录: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11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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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段玉方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探索破解‘两权’抵押贷款难题,推动全州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资金,特别是缺乏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的发展流动资金,以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确实是解决我州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一条途径。我州就开展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工作相关情况
(一)全省开展情况。据了解,全省开展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工作的州(市)有10个,大多为个别县市根据需求开展试点,我州未开展此项工作。全省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相继起草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截至2023年年底,累计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748本、涉及承包地面积65.53万亩,实现以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办理贷款341笔,贷款金额约23亿元。
(二)楚雄州相关工作情况。我州虽然没有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但开展了很多基础性工作。一是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州农村承包土地流转57.92万亩,其中:出租(转包)54.99万亩,入股0.38万亩,其他流转形式2.55万亩,占确权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93.32万亩的14.73%,占二轮承包耕地面积204.71万亩的28.29%,流转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流转流入37074户农户、1243个家庭农场、69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019家企业及其他主体。二是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2023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流转由原来的备案改为行政审批,州级已通过《关于转发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楚农函〔2023〕16号)进行了转发。现省、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已公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办事指南。三是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相关工作。我州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25—2028年陆续到期,现已组织双柏县向农业农村部申报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待农业农村部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双柏县正在开展政策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6月12日—13日组织州、县、部分乡镇农经人员70人在昆明市晋宁区举办楚雄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培训班。四是开展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农业农村部研发了“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2023年楚雄市被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为云南省唯一一个填报试点上报农业农村部,已先行开展了填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2024年所有县市都要将现有流转合同信息全部录入“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各县市正在组织乡(镇)填报。五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我州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现大姚县已建立县级农村三资平台;2024年4月17日楚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委托第三方建立了楚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正在与中介公司协商运行事宜。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抵押贷款情况
(一)基本情况。从全省看:昆明市、大理州、怒江州开展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其中大理州、怒江州出台了政策文件,但没有实质性成果。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做得较好,2022年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农业农村部门颁发,抵押登记证由昆明产权交易公司颁发,2022年至今昆明市农业部门已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100本左右,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抵押贷款规模达15亿。从全州看:姚安县出台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规〔2023〕2号),自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以来,农业设施所有权人自愿申报登记6户,其中:颁证2户,抵押贷款1户,其余4户正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24年4月17日楚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楚雄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州农业农村局组成调研组,通过实地调查、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调研,现已形成楚雄州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待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
(二)姚安县具体做法。一是出台规范性文件。2023年1月30日,姚安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农业设施范围、明确了所有权和登记程序等。二是建立联审机制。为确保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姚安县人民政府建立了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查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姚安县面向社会公开了《办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工作。同时根据掌握的农业设施建设情况,召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抵押贷款座谈会,向农业设施所有权人、金融机构、测绘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广泛宣传政策,把此项政策精准传递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政策知晓率。
(三)姚安县取得的成效。一是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2本。姚安县自2023年1月起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以来,县农业农村局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目前为止,农业设施所有权人自愿申报登记6户,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2本:云南金牧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其余4户正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二是1户企业获得融资。云南金牧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后,因生产需要存在资金需求,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前往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云南金牧种猪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姚安县农村信用社贷款118万元,解决了该公司流动资金困难。其他正在办理的5户农业经营主体均有抵押贷款需求,完成初始登记后,将开展抵押登记贷款工作。三是为破难作出示范。姚安县通过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工作,农业设施获得了“合法身份证明”,落实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解决了农业设施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业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不动的农业设施”变成了“活动的抵押物”,有效破解了一直以来农业设施产权不清、无合法身份证明、银行不敢贷款的难题,贷款难问题有效破解,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为全州其他县市作出了示范。
三、未出台全州指导意见的原因
(一)未开展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颁发工作的原因。我州暂未开展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颁发工作,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州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25—2028年陆续到期,在这个特殊时段开展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颁发工作不是好时机。二是我州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中介组织缺乏。据了解,红河州泸西县开展此项工作,是在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成立全省首个单独办公的县级土地流转中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抵押与引进第三方进行农业担保相结合。
(二)建议暂缓出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州级指导意见的原因。现我局正在完善全州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调研报告,向州人民政府建议暂缓出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州级指导意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上位法律法规体系还未出台。《姚安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以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从国家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依据《办法》进行的物权登记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而一旦物权登记的效力不被司法机关认可,物权人的经济利益也将因此直接蒙受损失。抵押过程中权益保护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市场主体提供完备登记材料难。农业经营主体要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设施农用地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符合一定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登记标准;农业设施用地符合耕地保护有关政策。在姚安县调研中发现,想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很多,但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多,难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是部分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晰。座谈时了解到,财政资金投入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和农业经营主体自投形成的资产大多不能分割,产权不明晰就无法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即使财政投入部分和农业经营主体自投部分能够分割、产权清晰,财政投入部分也不能作为抵押物,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第二是现在部分设施农业用地存在土地用途不合规的问题。现行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政策依据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与耕地保护政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云自然资规〔2020〕6号,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与现行的坚决遏制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政策不统一。第三是设施农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均不能超过我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我州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将于2025—2028年陆续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云自然资规〔2020〕6号也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第四是不能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在姚安实地调研中发现,想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很多,但很多都是前几年就一直在经营的,不能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三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无法载明有效期。土地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用地使用剩余年限、农业设施使用年限的不一致,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无法载明有效期,给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管理登记证和银行贷款造成一定风险隐患。四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处于探索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我州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四、下步工作
一是鼓励各县市积极试点探索积累经验。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积极试点积累经验,待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结束后再出台州级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颁证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二是加快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开展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颁发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是做好农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填报等工作,为下步全州开展“两权抵押”工作打好基础。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局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