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nyncj-/2024-0830013
  •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10时25分
  • 标题:对州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9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96号建议的答复

李志海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的建议》(第0293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面积标准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核心。2021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就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问题,组织调研组深入州(市)部分县、乡开展调研。期间,到楚雄州调研3次,我局配合省厅到姚安、牟定、永仁、楚雄、南华等县市、乡镇、村社。《云南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启动后,我州多次参加了省农业农村厅、州自然资源局修改农村宅基地相关条款工作,多次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修订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我州目前依法执行2018年修正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你反映的主要是现在执行的面积标准难于满足群众住房与生产需求。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参考其他省区在修订省级土地管理条例时均未对之前的面积标准作扩大修订的做法,以及当前我省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我省面积标准也不宜扩大,应当按现行标准保持每户不超过100、150平方米两档标准。因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未对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做出规定的考虑,100、150平方米作为建房用地来说是能满足需求的。现代农村住房多为2-4层不等,从建筑面积来说也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州人民政府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调研,尽快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既满足住宅建房需求同时兼顾附属设施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的建议,我们将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职能,在新的《条例》出台后,指导县市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省《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制定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感谢你们对我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你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和重视我州农业农村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