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4-0830006
-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09时58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李增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隐患整治和源头管控的建议》(第0109号)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楚雄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2019年底以前),经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函证甄别,共核实在楚雄州辖区内有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乱象车辆1542辆,截至2024年5月31日止,在全州农业农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部收缴完毕,提前半年完成州委巡察组移交办理的目标任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成立了由副州长为组长,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州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楚雄州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开展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自2023年3月起至2024年底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二、对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要求的车辆,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建议回复:通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要求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不得设置条件阻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机动车登记注册。即被收缴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后的车辆,只要能提供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相关资料的,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给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关于“对车况较差、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动员车主报废车辆,根据使用年限,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建议回复:悬挂外省籍假牌假证车辆属于违法违规车辆,由于受不法经销商的蛊惑和高额利益的诱惑,购买车主在明知道是违法违规车辆的前提下依然在购买使用,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给辖区内的生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在当前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州级财政无法安排预算进行补助,在对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收缴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对车主发放了“告知书”,一是告知该车辆属于违法违规车辆,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收缴;二是告知车主积极主动到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解体或自行解体,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对车主进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广大车主要依法依规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和机动车辆。
(三)关于对“加强源头管控,成立专案组对违法贩卖假牌假证的外省籍拖拉机销售机构和人员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假牌假证车辆流入市场”的建议回复:在《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开展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23〕21号)中,已经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该《方案》从源头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假牌假证收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到打击查处违法贩卖假牌假证窝点(公安部门负责)等各块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单位,需要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履职才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农村部门对机动车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收缴过程中,对发现的制造贩卖假牌假证问题线索已经移交给了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源头管控。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把好源头治理关,严格生产企业准入制度,禁止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强化市场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对辖区经销企业、门店的执法检查,督促经销企业、门店严格按经营许可范围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三)强化案件立案查处。由公安部门加大依法查处制造、贩卖假牌假证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制售外省籍拖拉机假牌证等违法行为,斩断黑色利益链条。
(四)强化联合执法。由公安交警、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大道路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牌假证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宣传教育。在开展悬挂外省籍拖拉机假牌假证车辆专项整治的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购买和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到损害。
感谢你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农业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监督、督促我州农业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