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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4-0425001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09时09分
  • 标题: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州级)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州级)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提出申请: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申请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五、办结时限

乡镇初审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 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初审(作出受理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审核

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州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审批

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市)级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

(六)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开。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八、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号窗口。

(2)电话咨询。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窗口咨询电话:0878-6160881;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业务咨询电话:0878-3122853、3139876。

(3)信函咨询。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邮政编码:675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投诉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号窗口。

2.电话投诉。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投诉电话:0878-3136503。

3.网上投诉。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投诉网址:https://nyncj.cxz.gov.cn。

4.信函投诉。投诉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邮政编码:675000。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2.楚雄州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许可乡镇踏勘意见表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5.楚雄州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许可踏勘记录表

(州级)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

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涉及委托办理的填写)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及职务: 联系方式:

拟流转土地

总体情况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申请人(工商企业)承诺如下:

1.申请人无不良社会影响、行政违规、司法执行等记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农业投资经营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议并得到相应批准;

3.申请人严格按照土地经营权出让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4.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编号:

所在乡镇人民

政府初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级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审核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州级

农业农村部门

审批意见(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承办)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第一页由申请人(单位)填写,第二页由经办部门填写;此表需双面打印,一式4份,经办部门各留存1份,审批结束后提供申请人(单位)1份。

2.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多个农户的,可经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村集体代表农户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运行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3.审查中难以确认土地性质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函询。

附件2

楚雄州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许可乡镇踏勘意见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拟流转土地

总体情况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村民小组意见

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社区)意见

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自然资源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意见

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自然资源所主要审查涉及流转土地的土地性质及用途合规性,审查中难以确认土地性质的,应征求林草中心意见;2审查中如涉及重点项目、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情况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涉及流转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审查,并将集体收入资金纳入监管。

附件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甲方(流出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主体):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亩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达成如下流转意向。

一、流转土地情况

经自愿协商,甲方愿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地块位置:东至南至

北至西至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流转后主要用于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承包期限日起至日)。

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流转费标准

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二)流转费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日前支付流转费元(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日前支付(□当□后一)年流转费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1.现金 2.银行汇款

3.电子支付

五、流转土地交付时间

通过审批后,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后,甲方应于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双方权利义务

本意向书用于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使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本意向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委托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

受托方: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一)流转土地面积:

(二)流转土地坐落及四至界限:

(三)流转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受让方不得造成农业面源污染,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二、委托流转期限及意向流转价格

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意向流转价格:元/亩

三、流转方式: £出租(转包),£入股,£其他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日至日超出该期限,委托书自行失效。

五、委托权限

(一)受托方可以与受让方协商一切流转事宜。

(二)经协商,受托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的,可采取以

下方式签订流转合同:

£委托方与受让方, £受托人与受让方。

(三)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以外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委托权限: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土 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一份。按本委托书约定签订流转合同的,委托书需作为合同附件由当事人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按流转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备注:委托方为农户的填户主信息;经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统一委托的,委托方填村民小组名称,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为小组长。

附件5

楚雄州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许可踏勘记录表

(州级)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拟流转土地

总体情况

总面积: 亩;其中一般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亩。

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参与踏勘人员(签字)

踏勘基本情况

踏勘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为州级收到县(市)级审核材料及申请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勘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