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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3-1016002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16时14分
  • 标题:以案释法(2023-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3-8)

2023年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第三季度10起

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一、长治市屯留区郭某亮、郭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7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执法人员接到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路村乡派出所线索通报,称有人在屯留区路城乡郭庄村南河东附近水域电鱼,执法人员到达涉事水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电鱼人员两名,电鱼设备一套(电瓶1个,逆变器1台,带电线竹竿1个,捞网1张)。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某亮与郭某于7月13日16时30分携带电鱼工具到路村乡郭庄村南附近水域实施电鱼作业,至检查发现时无渔获物。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涉事水域和事发时间属于禁渔区和禁渔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三、四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目前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山西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上交退回的涉案兽药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主动退赔涉案兽药3盒和违法所得133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6108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段某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临汾市农业农村局通报经营假种子线索时,发现段某在潞城区的种子库房摆放有5个品种玉米种子待售,段某不能提供待售种子的备案手续,为进一步核查种子品种真实性,执法人员现场对与线索通报中相同生产厂家的“美*868”、“*48”、“美*5917”3个品种进行了抽样送检。经立案查明:段某在潞城区租用库房存放购进和待售的玉米种子,2023年受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销玉米种子,并未在潞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抽检结果显示三个抽检品种中“美*5917”玉米杂交种子与对照品种比较检测出差异位点数24判定为不同品种,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从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美*5917”玉米种子3件,共计60小袋,尚未销售,涉案种子按市场价2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核定1500元,当事人于4月2日将2整件涉案种子退回厂家。当事人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美*5917”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5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美达917”玉米种子和送检留样,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美*5917”玉米种子和送检留样,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治市屯留区麟绛街道某农业经营部未按规定擅自调运植物产品案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治市屯留区麟绛街道某农业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该经营部门店内摆放有标称为“睿*233”的玉米种子,执法人员通过扫描该种子二维码,追溯信息显示发往区域为陵川县金丰良种推广中心,该农资店未能提供陵川县发往屯留区的调运检疫证明。经立案查明,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从长治市某农资服务部购进“睿*233”玉米杂交种子2件,共40袋,未按规定进行调运检疫,以售价50元/袋的价格销售7袋,核定 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39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和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西省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案

2023年7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养殖档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和8月18日分别销售种用生猪37头和40头,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公司提供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用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该公司只能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销售种用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种畜禽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经立案查明,山西省某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成立,截至执法检查时生猪存栏2700头,2022年6月28日和8月18日销售种用生猪未附种畜禽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59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长子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案

2023年6月,长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资料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3月底前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事生猪养殖,检查时存栏5000余头,由于疏忽本年度三月底前未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2年版)第138项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壶关县某兽药店经营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案

2023年5月,壶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壶关县某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摆放有标称由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兽用处方药“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7袋,规格为10%,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发现该兽药标签上标注的“作用与用途”和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的“作用与用途”不相符。经立案查明,涉案兽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按照假兽药处理。2023年4月7日当事人经业务员上门推销,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涉案兽药,于4月17日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于6月18日主动退赔2袋并将货款退还,核定金额50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2年版)第62项,壶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9袋和违法所得5元;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

八、长子县某宠物店对饲养的宠物猫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案

2023年6月,长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宠物店前厅摆放着宠物笼,笼内饲养1岁龄3只布偶宠物猫,执法人员要求该宠物店提供所饲养宠物猫的狂犬病免疫证明,该宠物店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饲养宠物猫 (布偶)3只,未按相关规定对其饲养的宠物猫进行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5项,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襄垣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3年3月,襄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襄垣县某农资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服务部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瀚*尔”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细胞分裂素74袋,该肥料包装标注“登记证号:农肥(20**) 准字9078号,登记作物:黄瓜,本品推广适用于各种蔬菜、瓜果、果树粮、棉、油菜、药材、花卉等作物”等信息,执法人员经查询发现该肥料标签标注适宜作物范围与肥料登记内容不一致。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涉案肥料200袋。以每袋3元的价格销售126袋,核定金额600元,违法所得3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2年版)第18项,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8元的行政处罚。

十、长治市上党区某宠物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治市上党区某宠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摆放着已经拆开包装的饲料,该宠物店承认对饲料拆包销售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分别将10千克装和20千克装“宠物饲料”进行拆包销售,货值金额分别为100元和1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2年版)第87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