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nyncj-/2023-1013002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 09时35分
  • 标题:以案释法(2023-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3-6)

违规运输生猪,罚!

——来源: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晚上9时5分,端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端州区端州一路美力纸箱厂地磅旁截获了一车生猪,截查时该批次生猪已由桂AZ8208货车转载至另一辆粤H96329的货车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对此进行现场调处。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证,该批生猪是区某通过网上中介下单从广西购进,由王某运输到肇庆市端州区进行交收。该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未佩戴任何畜禽标识,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2022年7月21日,经执法人员去函端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和端州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分别对该批查扣生猪的补检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核准后,确认:一是该批生猪属非法调运,无法提供其养殖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具备补检条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规定,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二是根据区价格认定中心核定该批生猪的价格认定为24元/公斤,每头均重150公斤,总重量12740公斤,货值为305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关于“从2022年5月1日起,暂停省外屠宰用的生猪调入我省”的文件要求,区某、王某从外省运输的生猪应当检疫未检疫的行为,已违法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情况属实,证据充分,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违反该法规的自由裁量标准,鉴于两名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查证工作,主动交代案情经过并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单据资料,本次属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另该批未经检疫猪只已无害化处理,并未流入市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运输的85头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作无害化处理;

2、对货主(区某)处以货值305760元一倍以下(按货值10%)的罚款,即30576元;

3、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王某)处以运费5000元三倍的罚款,即15000元。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欧某从外省运输生猪应当检疫未检疫和未佩戴畜禽标识运输生猪(崽猪)的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从2022年5月1日起,暂停省外屠宰用的生猪调入我省”的文件要求,端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典型案例。为切实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监管和生猪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生猪运输承运人应主动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凭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等承运生猪,不得违规运输生猪。动物防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对经营、运输生猪进行依法检疫,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贩运,加强监管,对保障本地区生猪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