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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0-0707001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7日 00时00分
  • 标题:以案释法(六)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六)

案例一: 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状告市场管理部门

2016年12月27日,玉龙县文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丽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过户、转籍、相关配套服务”。

随后,文智瑞丽公司向德宏州商务局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德宏州商务局审查后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经文智瑞丽公司申请复议,云南省商务厅复议决定撤销不予备案决定,责令德宏州商务局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完成对文智瑞丽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备案。2018年2月22日,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文智瑞丽公司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条件,未取得商务部门备案手续仍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着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智瑞丽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在云南省商务厅复议决定撤销德宏州商务局不予备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完成备案的情况下, 暂未能完成备案不能归责于文智瑞丽公司,也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条件,故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吊销营业执照事关企业生存,是对市场主体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作出该类处罚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有效加强产权保护,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显失公 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协议

易门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易门县城山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泉街道办”),金某某、柳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6年11月8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编号为PHQ101159F002号《评估结果通知书》。2016年11月14日,金某某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申请复议书》, 申请重新按市场价进行评估。2016年11 月22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再次向金某某、柳某某送达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8 日”,编号为PHQ101159F002号《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日,金某某与龙泉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之后,金某某、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金某某、柳某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合同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某某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协议存在签订时未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未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评估等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撤销。同时,金某某、柳某某作为被征收 人,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依法得到保障,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未依法确认,故应认定补偿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亦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基于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应当包含合法性与合约性两个方面。未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既可能导致行政协议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被撤销,也可能造成行政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而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被撤销。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请求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16人状告县政府

2018年8月11日,登某某等16人以邮寄方式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澜沧江乌弄龙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相关9项文件。2018年9 月6日,县政府作出答复,称依法公开不涉密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乌弄龙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 标调查确认成果”,对其余8项信息以涉密和公开后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由不予公开。

登某某等16人不服这一答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德钦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德钦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对其余8项文件不予公开未作详细说明,但在一审答辩期间,县政府主动在其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由其制作或获取的澜沧江乌弄龙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中涉及登某某等16人的政府信息,并且已经告知登某某等16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表明德钦县政府已经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此情况下,确认答复违法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实际意义,送判决驳回了登某某等16人的诉讼请求。

登某某等16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虽然县政府在一审期间已经重新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改变了原答复,但登某某等16人在二审期间仍要求确认具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德饮县政府在原答复中以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对其余8项信息未予公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答复之前征求过相关第三方意见,也未在答中对不予公开其余8项信息说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对原答复应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德饮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驳回登某某等1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的意见决定是否公开。本案行政机关虽然在诉讼中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法。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具有指导意义。